广东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粤教装备函〔201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学校师生从事教学实验、科研实验、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活动且学校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场所。以下各学院(教学部)、中心、研究院(所)等单位或部门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长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实施学校、各单位、实验室(实验场所、课题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学校主要领导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保障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医院管理处、实验动物中心、科研平台服务管理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中心、海洋医药研究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学院(教学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实验室安全咨询评估、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及废弃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等五个工作组,负责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的巡查、督促和管理,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落实责任。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组织统筹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巡查、专项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教育、考核评价、业务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
(二)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实验室消防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安全演练活动,受理安全事故报告,协助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等工作。
(三)学生处、研究生院分别协助做好组织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四)教务处和科技处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初审,协助指导教学和科研实验室消除安全隐患等工作。
(五)后勤保障处负责实验室水、电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水电改造及实验室土建修缮的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六)医院管理处负责协调校内医疗资源,配合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各单位必须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设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对接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各单位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技术规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气瓶、特种设备、辐射设备、实验室废弃物等管理办法。
(三)按照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针对本单位危险源及风险点,为实验室配备充足、安全的个人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负责设备设施的检验、更新、维护。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学年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少于一次。
(五)每学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全覆盖检查,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交实验室安全检查报告。
(六)建立安全教育第一课制度,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对研究生、本科生、新进教师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管理机制。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须与本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验室承担的任务,组织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工作,监督进入实验室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做好实验室危险实验用品和设施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登记和实验废弃物分类收集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做好实验室危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防控、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落实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员是实验室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责任人,实验室应当指定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主要职责: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三)做好实验室的危险物品的管理台帐建设和安全保管。
(四)负责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和提醒。
(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本单位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协助实验室负责人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
第十条 凡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或其它活动的人员是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学校、各单位和实验室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获得《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和《实验室准入许可证》。
(二)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实验活动所涉及安全状况的预研判,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实验室中存在的任何安全隐患以及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情况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员和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四)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的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包括定期安全检查、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实验室安全应急管理、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实验室准入管理等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规定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验室安全类别等级的定期检查制度,做到“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最终形成安全检查和整改报告,并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各单位应对所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留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订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预案。对实验室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并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分级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确定分类分级,并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药品安全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药品的购置、使用、储存等的监管,在学校耗材平台上统一采购,加强管理,分类存放,建立出入库使用登记,定期核查库存。
第十九条 管制类危化品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需要管制的化学品,须提前做好半年使用量的采购计划,按规定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学校统一采购。在使用管制类危化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实验室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含固化在设备中的放射源)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必须加强对科研教学用细菌、病毒等生物样品的管理,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全过程安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彻底消毒灭活处理和收集,集中统一送往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实验动物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持证上岗。开展动物实验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等。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从事动物实验工作。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动物实验相关废弃物,应按学校动物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保存和收集,集中送往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感染或放射接种的动物应严格按照规范处置,防止污染物蔓延。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实验室使用的气瓶等压力容器应配有安全标识牌,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并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应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气瓶,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和定期检验。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并向气体提供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包括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生物废物、动物废物等,其处置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实验室废液应及时申请回收,做好防泄防漏,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定期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二十五条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安全员应当了解实验室楼层、楼宇的水路总阀、电路总开关位置。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新增用电容量应经后勤保障处审批。后勤保障处应加强对实验室用水用电的管理,定期开展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标明实验室安全等级、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人、危险源、防护要求等信息。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表和安全值日表。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公共走廊整洁畅通,紧急通道畅通。实验室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应确保实验过程中不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每日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气源和门窗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广东省及学校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实验室承担保密科研项目的相关数据、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文件,均要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若发现失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部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全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限期进行整改。实验室应积极响应,迅速整改,尽快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隐患彻底整改消除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三十条 对于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对单位和实验室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处以实验室关停整改、全校通报批评、约谈单位责任人、取消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评优资格、取消事故相关责任人研究生招生资格(不少于两年)、扣发事故相关责任人绩效津贴、责令事故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等,或按规定给予其它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定(修订)》(广东医政发〔2014〕58号)同时废止。